198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8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旨在列出198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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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日期 执行死刑地点 执行死刑方式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性别 国籍/户籍 民族 出生日期(终年)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致死案件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1986年2月19日 上海市 枪决 胡晓阳(原深圳大学《世界建筑导报》记者,上海市委第二书记胡立教养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1年-1984年间 胡晓阳案 强奸罪流氓罪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晓蒙(原《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 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其五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葛志文(原上海新华香料厂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6年4月14日 北京市 枪决 张常胜(原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31岁 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 1984年1月与叶之枫(女,40岁,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技贸结合处副处长,判处有期徒刑17年)相识后,在叶之枫利用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通过张常胜分别泄露给外商和港商。同时在中国企业与外商谈判进口汽车时多次为外商、港商出谋划策。期间在叶之枫指使下采取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欺骗国家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张常胜先后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港币198万8千元、美元2千元、“日立”录像机2台和照像机1架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受贿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6年5月11日 咸阳市 枪决 张天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35岁 1984年8月至1985年3月 先后盗拆破坏跨越咸阳、宝鸡、西安三市的武功、眉县、周至等十个县区的变压器三十四台(折旧价值共5.2万余元),并将其中三十台变压器的铜芯卖掉。获得赃款6200余元,追回赃款仅2900余元 破坏电力设备罪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6年9月25日 梧州地区 枪决 黄裕辉(原广西贺县县委副书记、贺县联合开发贸易公司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4年10月至12月 伙同他人贪污19.095万元,受贿9000元。其中黄裕辉个人贪污9.515万元,受贿3000元 贪污罪受贿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86年11月8日 北京市 枪决 张维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 24岁 1985年8月29日 刑满获释仅七天后便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北京贵金属材料加工厂,盗走成品金戒指一千五百四十六枚,价值人民币45.85万余元;又从邻近的花丝镶嵌二厂盗走纯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20余元 盗窃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6年12月27日 哈尔滨市 枪决 张福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6年5月至8月 在黑龙江、吉林、广东三省盗抢杀人、抢劫财物 盗窃罪杀人罪抢劫罪盗窃枪支罪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福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张福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6年12月27日 福州市 枪决 杜国桢(原福建省公路第二工程局第三施工队以工代干办事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54岁 1983年6月至1985年6月 谎称自己在台湾、香港有重要社会关系,准备在内地进行巨额投资,以此为手段进行诈骗、投机倒把和走私。其中,投机倒把总金额达19121万余元;诈骗总金额达5318万余元;杜还伙同林松两次以“对台贸易”之名进行货物走私,价值1926万余元,其中未遂一次,金额13172万余元;走私美金108016元,港币61.97万元。杜在上述活动中,向有些单位和个人行贿财务价值人民币7660元,港币173570元 投机倒把罪诈骗罪走私罪行贿罪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