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殺人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自衛殺人(英語:Justifiable homicide)是普通法的一種積極抗辯,指行為人在面臨自己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形,出於自我防衛杀人德国法諺英语Legal maxim有云: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Das Recht braucht dem Unrecht nicht zu weichen)。因此自衛殺人只要不逾越必要程度,即得以使犯罪指控不成立。

舉例[编辑]

 香港[编辑]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

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美國[编辑]

如目的是為自衛、保護他人、防止一個非常嚴重的犯罪如強姦持械搶劫故意殺人罪謀殺,該兇殺就可能被視為是合理的。但攻擊者犯下嚴重罪行的意圖必須明確。進行報復或報復行動、為過去的一宗兇殺案報復,將在很大程度上不被認為是合理的。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