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考試院會議,又稱考試院院會,為《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所規定設立[1],由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以考試院院長為主席。考試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考試院副院長代理主席。考試院院長及考試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互推其中一位考試委員代理主席。考試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

考試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2. 關於考試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3. 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4. 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及事例。
  5. 關於舉行考試與典(主)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
  6. 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
  7. 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
  8. 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

考試院會議原則上每星期四舉行,考試院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停止舉行會議、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

組成官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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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條,考試院會議的成員為:

列席官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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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條,考試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官員列席考試院會議。

  • 考試院秘書長
  • 考試院副秘書長
  • 考選部政務次長
  • 考選部常務次長
  •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考選部常務次長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 其他經考試院院院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相關官員

議事方式[编辑]

考試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提案應有2人以上之附議,且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 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参考文献[编辑]

  1. ^ 考試院組織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9). 

外部連結[编辑]

參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