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领地法院是依据美国宪法第四条而设立的联邦法院,所以它们同时还承担了各自司法辖区内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英语: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的职责;而对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来说,各自司法辖区内的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是在其监督下但单独设立的。同时,美国联邦领地法院法官是无权允许上诉人上诉及向哪个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的。[1] 在美国最高法院所审理的“阮诉美国联邦案”中,提出了由两名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美国联邦领地法院法官组成的上诉法院小组来决定上诉人是否有权上诉。但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个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