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政策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理藩政策是古代中國歷代掌控国家政权民族对其他民族的政策。

唐朝[编辑]

宋朝[编辑]

元朝[编辑]

明朝[编辑]

清朝[编辑]

1680年代-1910年代,清朝對於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的政策即稱為理藩政策。該政策的實施,約略始自1683年。是年,清廷於中央機構內設置專司理藩政策的理藩院,並制定發布《理藩院則例》。

一般而言,清朝的理藩政策有兩大重點,一者為「疆土經理」,二為是「政教布施」。

在蒙古的理藩政策方面,清於蒙古各地設置了駐防將軍都統與大臣,嚴加控馭蒙古各部的活動。除此,則參酌蒙古地區原有政治制度和習慣,於蒙古各地建立了盟旗的地方制度,今中國内蒙古自治区的盟旗劃分仍多建立在此基礎。

西藏的理藩政策法源,來自《理藩部則例》中的《喇嘛事例》和《西藏通制》。政策原則採取高度自治。除了設立無兵力配屬的西藏地方政府噶廈(1751年設),任命駐藏大臣(1728年)外,就是默許由冊封的達賴喇嘛(1653 年)與班禪額爾德尼(1713年)擁有西藏統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