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聯邦憲法第二十二條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澳洲聯邦憲法第二十二條指出澳洲參議院開會時除非議會另有規定,否則應達全體參議員的三分之一的出席(即法定人數),始得開會行使議會權力[1]

1991年參議院(法定人數)法案通過後,澳洲議會將開會的法定人數減為全體參議員的四分之一,以現今議會人數76人計算,亦即至少需19名參議員才達法定人數要求[2]

參見[编辑]

參考[编辑]

  1. ^ 澳大利亞憲法
  2. ^ 1991年參議院(法定人數)法案. [2020-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8).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