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宪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歐盟憲法

歐盟憲法》,又稱《歐盟憲法條約》、《羅馬條約》,由歐盟憲法委員會起草,意在歐盟全體成員國統一採用的憲法。歐盟成員國於2004年簽署了建立《歐盟憲法》的協定,但在2005-2006年的各會員國公民投票過程中,被多國因爭議而擱置。2007年6月23日,欧盟各国領袖就替代《欧盟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1]即后来透過里斯本条约第6條賦予效力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并于2009年12月1日與里斯本條約一起生效。

《歐盟憲法》的起草由前法國總統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主持,季斯卡因此被稱為「歐盟憲法之父」。

《歐盟憲法》批准圖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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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民投票複決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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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 日期 结果[註 1]
 西班牙 2005年2月20日 是:76.7%
 法國 2005年5月29日 否:54.67%
 荷蘭 2005年6月1日 否:61.54%
 盧森堡 2005年7月10日 是:56.52%
 波蘭 2005年9月25日(無限期延期)  
 丹麦 2005年9月27日(無限期延期)  
 葡萄牙 2005年10月(無限期延期)  
 爱尔兰 2005年末(2007年公投)  
 捷克 以議會同意取代全民公決  
 英国 2006年4、5、6月(無限期延期)

通过议会審查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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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 日期 结果
European Union欧洲议会 2005年1月12日 500对137通过
 立陶宛 2004年11月11日 84对4通过
 匈牙利 2004年12月20日 322对12通过
 斯洛維尼亞 2005年2月1日 79对4通过
 義大利 2005年4月6日 下院:436对28通过
上院:217对16通过
 希腊 2005年4月19日 268对17通过(15弃权)
 斯洛伐克 2005年5月11日 116对27通过
 西班牙 2005年5月18日 下院:319对19通过
上院:225对6通过
 奥地利 2005年5月25日 下院:182对1通过
上院:59对3通过
 德国 2005年5月27日 下院:569对23通过
上院:66对0通过(3弃权)
 拉脫維亞 2005年6月2日 71对5通过(6弃权)
 盧森堡 2005年10月25日 57对1通过
 賽普勒斯 2005年6月30日 30对19通过
 馬爾他 2005年7月6日 65对0通过
 比利时 2006年2月8日 下院:118对18通过
上院:54对9通过
也已經有5個地方議會批准
 爱沙尼亚 2006年5月9日 73票支持、1票反对[2]
 芬兰 2006年12月5日 125票赞成、39票反对、4票弃权[3]
 捷克 無限期延期  
 瑞典 無限期延期  

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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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英语Treaty of Brussels#Modification巴黎會議英语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Paris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并条约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
2003
尼斯条约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Merger and expiry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英语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英语Western European Union#2009–2011: Dissolution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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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是”后的数字表示支持者所占百分比;“否”后的数字表示反对者所占百分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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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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