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權利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女性權利(英語:Women's rights),又譯婦女權,是指女性們在法律規定下能擁有的權利,以及被法律保障自由[1],不同國家對女性權利的保障也截然不同。

女性權利的概念開始於19世紀,屬於工業革命時代平權運動裏的一個分支,並且有明顯的自由主義傾向[2]。當時的女性權利最主要的訴求是在法律層面上和男性平等,尤其要求政府在法律中寫明女性能擁有那些權利自由[3]。女性權利為20世紀女性主義運動英语feminist movement提供了法律基礎,許多女性權利已經和基本人權(Human rights)互相溶合,並被寫入世界上大部份國家的憲法[4]

雖然婦女權利和更广泛的人權(right of men)高度重合,但也不是完全一致[5][6][7],女性權利更著重於性別本身,主要訴求是廢除男尊女卑的法律,並制定女男平等的新法[1][8][9]。目前在女性權利裏面常說的專有名詞女性主義裏的名詞經常雷同,例如保護女性的身体完整、自主權、免於性暴力的權利、投票權、担任公职的權利、订立法律合同的權利、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工作权利、公平工资或同工同酬生殖权财产权受教育权[10]

歷史[编辑]

古代文化[编辑]

雖然在大量文明中,男性都占据着領導地位,但還是有一些例外。尼日利亞阿卡族的女性也會打獵,甚至有时会獨自狩猎。她們有时還有权控制資源分配。[11]古代的埃及和中國也有少數女掌權者,例如是克利奥帕特拉七世武則天

中国[编辑]

古代中國女性的地位十分低微,因此她们的基本權利也得不到保障。女性纏足的習俗便是一個例子。纏足將腳骨結構改變成只有4寸甚至是3寸。纏足會造成行動不便,限制了婦女的活動能力。但是19世紀,超過45%的中国婦女实施了纏足,上流社會中婦女的纏足率更是达到了100%。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由此在全國展开。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1929年政府又發布放足布告,派遣專員督查落實。但是纏足風俗完全消失則最晚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一村庄名为六一村,它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截至2013年,此地仍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12]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來,政府運用法律等手段使婦女的權益狀況有了歷史性的變化,盡力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在中國的諸多立法中,既有如根本法憲法,也有傳統部門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對男女平等的原則性規定和保障,既有如《婚姻法》、《繼承法》等對所涉及婦女相關權益的一般性規定,也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3]這一部门法對婦女的權益实现全面保護和具體落實。

近代进展[编辑]

北京会议《宣言》和《行动纲要》[编辑]

1995年,189个国家在北京举办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签署《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致力于争取男女平等权利,充分贯彻妇女和女童的人权,赋予女性权利和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参与社会各领域的机会。

《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分为12个部分,目的在于通过参加社会各领域的决策,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移除妇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遇到的障碍。行动要求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机构通力合作,并注重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资源,保证其能够大力促进妇女权益的进步[14]

现状[编辑]

2020年10月31日,致力于让偏远山区女学生上学接受高等教育的华坪女高张桂梅校长引发广泛热议

自通过北京会议《宣言》和《行动纲要》以来,更多的女童前所未有地获得了接受教育的更多机会。死于生育的妇女人数几乎减少了一半。在企业、政府和全球组织担任领军人物的妇女人数增多。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冲突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除此之外女性还是性犯罪、绑架、贫困的主要受害群体。

在冲突中,妇女和儿童往往成为袭击的首要目标。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武装冲突中妇女所应有的医疗、食物、饮水的权利往往被剥夺,“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以及与丈夫分离的单身妇女经常被拘留、杀害或失踪。这些群体在性暴力面前尤其脆弱。”[15]弗洛朗斯·泰尔西耶认为,战争特别是战争引起的流离失所对妇女来说影响更大,除脱离男人保护外,她们更需要承担以前男人所承担的社区工作,“在流离失所的境遇下妇女成为家庭和社区的支柱。”[16]

而在和平时期,家庭暴力、社会歧视、地位不平等仍使一些女性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是被认作男人的附属品。对妇女基本权利的侵犯仍然很普遍,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在政治团体或公司会议室内,妇女对影响她们的决策有极少的发言权。

亦有時裝設計會以回應女權運動作主題設計時裝,如法國品牌中的RICK OWENS[17]

參見[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1.0 1.1 Hosken, Fran P., 'Towards a Definition of Women's Rights'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3, No. 2. (May 1981), pp. 1–10.
  2. ^ Tomory, Peter. The Life and Art of Henry Fuseli.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972; p. 217. LCCN 72-77546.
  3. ^ Sweet, William. Philosophical theory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 2003: 4. ISBN 978-0-7766-0558-6. 
  4. ^ Sweet, William. Philosophical theory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 2003: 4. ISBN 978-0-7766-0558-6. 
  5. ^ Finnish author Minna Canth could, and she did. thisisFINLAND. 17 March 2017 [2023-10-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30). 
  6. ^ Finland's first feminist: Why Minna Canth's writing is still important. thisisFINLAND. 15 March 2019 [2023-10-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31). 
  7. ^ Staff, News Now. Day of Equality celebrates Minna Canth's legacy | News Now Finland. 19 March 2020 [2023-10-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7). 
  8. ^ A feisty Finnish feminist: Minna Canth – European studies blog. blogs.bl.uk. [2023-10-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7). 
  9. ^ Gender equality: how Minna Canth changed Finland's route. 9 December 2019 [26 June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9 June 2020). 
  10. ^ Lockwood, Bert B. (ed.), Women's Rights: A "Human Rights Quarterly" Reader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6), ISBN 978-0-8018-8374-3.
  11. ^ Orr, Christopher. Where Masturbation and Homosexuality Do Not Exist - Alice Dreger. The Atlantic. [2013-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7). 
  12. ^ 探访六一村 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 [2021-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4). 
  13. ^ 《当代中国社会大事典 1978-2015 第3卷》. 魏礼群主编 北京:华文出版社 2018 第135页. 
  14. ^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17-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5). 
  15. ^ 提高妇女地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2014年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2017-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4). 
  16. ^ 因战争而流离失所的妇女. [2017-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8). 
  17. ^ 眾人皆醉唯 RICK OWENS 獨醒 | 奢華法國品牌中最後一位獨立設計師. [2018-1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