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机构所管理的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此处的“部委”是一种习惯用法,其意义不仅限于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某部或某委员会。国家局名称冠以“国家”或“中国”二字,通常为副部级单位。

职权[编辑]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

  1. 国家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2. 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委。
  3. 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国家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
  4. 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局参加。
  5. 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和中组部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国家局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6. 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国家局的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7. 国家局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原则上不变。

现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序列[编辑]

  1.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2.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3. 国家数据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4.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5.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6. 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
  7.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8. 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9.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10.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11.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1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管理)
  13.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管理)
  1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15. 国家消防救援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1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务院部委对外保留国家局牌子[编辑]

  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对外保留牌子)
  2. 国家外国专家局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牌子)
  3. 国家航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牌子)
  4. 国家原子能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牌子)
  5. 国家海洋局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牌子)
  6. 国家核安全局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牌子)
  7. 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对外保留牌子)
  8.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9.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10. 国家反垄断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事业单位[编辑]

  1. 中国地震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2. 中国地质调查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4.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由财政部管理)
  5. 中国老龄协会(由民政部管理)

附: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编辑]

  1. 国家公务员局(在中央组织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组织部承担相关职责)
  2.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4. 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类似编制[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