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主席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主席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空缺时临时代理国家主席职务的职位。根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到目前为止只有董必武担任过“代理主席”一职。

历史[编辑]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董必武宋庆龄一起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此后董必武不再谈论政法事宜,而是谈“农村要积极地推广利用沼气”之类的话题。在公开发表的诗作中,董必武勉励妻子何连芝学习毛泽东著作“用之不尽保终身”,勉励儿子“毛选诸篇读尚勤”。文化大革命期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被打倒后,主席一职长期空缺,其后因毛泽东意图修宪废除国家主席,而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九一三事件之后,身为国家副主席的董必武被宣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但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任命。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五宪法),国家主席副主席职务被正式废除,董必武当选第四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直至病逝。

参考[编辑]

  1. ^ 董必武代主席致电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萨利姆·萨巴赫 真挚地祝贺科威特国庆. 人民日报. 1972-02-25: 第一版. 

参见[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职务
前任:
宋庆龄董必武副主席共同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主席
1972年2月-1975年1月
繼任:
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