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竊 (redirect from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針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第321條針對加重說明:「犯...
    13 KB (1,838 words) - 12:37, 5 December 2023
  • 迫症光譜(Obsessive–compulsive spectrum)的一部分。 癖常常沒有被診斷出來,而患者常有焦慮、進食障礙和物質濫用等問題,而癖患者常因為這些相關的問題,而非癖本身,而接受治療。 癖的治療方式包括心理治療或藥物治療,可使用特異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SSRI)、鋰鹽、抗躁症藥物等抗精神病藥物控制病情。...
    4 KB (371 words) - 19:48, 24 October 2023
  • 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2011年1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於車站或碼頭者為加重」,此規範用意是因車站或碼頭乃供人旅行之地,若旅費、證件、行李等財物失竊恐進退維谷,情節比普通更嚴重,但...
    11 KB (1,446 words) - 03:47, 28 August 2022
  • 抢夺是一項刑事罪名,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其嚴重程度介於「」與「抢劫」之間。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認為,搶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但未必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為已...
    2 KB (366 words) - 04:24, 13 September 2022
  • 幫助犯 (category 不完整)
    幫助的時點限制:就學理來說,可以在事前幫助,也可以在事後幫助。但事前的幫助犯是從屬於犯罪者一同論,如幫助犯,事後的幫助犯則會成立別的罪名,如藏匿人犯罪、滅證或收受贓物等,而不從屬於原本的犯罪。因此,就限縮幫助犯只能在犯罪之前幫助。 另有一種感覺上是符合幫助行為,但並不屬於幫...
    4 KB (621 words) - 18:19, 18 May 2023
  • 告訴乃論 (redirect from 亲告)
    私用文書等毀棄・器物損壊・信書隠匿(同法264条、259条・261条・263条) 因親屬關係問題應限制介入的犯罪 親族間的窃盗罪(親族相例)・不動産侵奪(刑法244条2項、235条・235条之2) 親族間的詐欺・恐喝等(同法251条・244条2項準用、246条、249条等) 親族間的横領...
    8 KB (1,211 words) - 06:24, 28 January 2024
  • 」與「非告訴乃論之」兩類,藉以斷定告訴是否為其起訴的先決條件: 告訴乃論之: 告訴乃論,即「提出告訴後,方能論斷是否起訴」,一般多為侵害個人法益的輕(如毀損、公然侮辱等),或是基於家庭關係和諧的特別政策考量(如通姦、親屬間...
    2 KB (286 words) - 09:07, 23 April 2023
  • 在臺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如:、普通傷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較嚴重的罪名(如誣告、偽證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也不能易科罰金,僅剩易服社會勞動可用。...
    1 KB (184 words) - 06:14, 25 September 2022
  • 史蒂芬·加利·布倫伯格 (category 被判的美國人)
    後將其歸還,而非想將其變現,儘管他如此主張,仍在1991年被判有,服刑四年半後因獄中表現良好而獲假釋,之後又開始偷盜。 在1997年,布倫伯格再次因入室而判有,2003年7月時再次遭逮捕,被判緩刑,但他在2004年又因而被捕。 布倫伯格所竊取的書籍中包含許多古籍珍本,例如哈里特·伊...
    6 KB (901 words) - 16:04, 30 August 2023
  • 妨害書信秘密(第315條) 窺視竊聽(第315條之1) 業務洩漏秘密(第316條) 洩漏電腦秘密(第318條之1) 註:與窺視竊聽相關的犯罪,可另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妨害性隱私(第319條之1~第319條之6) 章 普通(第320條) 加重(第321條)...
    10 KB (1,367 words) - 10:41, 10 March 2024
  • 、加重、毀損器物、妨害公務、未經許可持有刀械、攜帶刀械等嫌之犯罪事實,全部坦白承認,而法院認為呂軍億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故裁准羈押。2017年10月13日,台北地檢署認定呂軍億分別涉犯加重、毀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殺人未遂等,且犯後毫無悔意,否認殺人,依法起訴並求處7年重刑。...
    9 KB (969 words) - 11:08, 17 December 2021